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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关于修订《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的解读

2018-03-29 09:25     来源: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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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修订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

二、《制度》修订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关于2017-2018年度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钦市财采〔2017〕12号)等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三、《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建设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制度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照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等设施。

四、《制度》的修订内容

(一)将原《制度》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钦州市中心城区年度城建计划,以及对于群众诉求强烈、急需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就该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中需包含工程概算),经局业务科室及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其中: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实际需求实施,并报局业务科室备案;工程概算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工程概算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经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工程概算在20万元以上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修订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钦州市中心城区年度城建计划,以及对于群众诉求强烈、急需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实施问题,由建设单位就该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中需包含工程概算),其中:工程概算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局下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呈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局作为建设单位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在20万元以上,局下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局作为建设单位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二)增加的内容为“各建设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及亲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严禁直接或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

五、相关责任的追究

(一)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设施建设管理实行廉政管理制度,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遵守廉政制度,对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制度》的施行时间

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7月20日施行的《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制度》(钦市政发〔2017〕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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