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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政发〔2018〕56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关于2017-2018年度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钦市财采〔2017〕12号)、等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现将修订完善的《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
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关于2017-2018年度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钦市财采〔2017〕12号)等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建设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照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等设施。
第三条 局市政科、园林科、环卫科、市容科(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局下属单位市园林处、市政照明处、环卫处、燃气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
局市政科负责联系市政照明处、市燃气处,局园林科负责联系市园林处,局环卫科负责联系市环卫处,局市容科负责联系市城建支队,按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工程项目推进情况、资金安排等工作,负责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更新、管理、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
市城监支队负责行政处罚;局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工程项目的廉政监督工作。
局其他科室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局业务科室会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下一年度的市政工程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统一报局办公室汇总,经局领导研究筛选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钦州市中心城区年度城建计划,以及对于群众诉求强烈、急需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实施问题,由建设单位就该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中需包含工程概算),其中:工程概算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局下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呈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局作为建设单位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在20万元以上,局下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局作为建设单位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条 工程项目概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原则上由局下属企业钦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或钦州市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实施。
第七条 工程项目概算在20万元(含)至200万(含)之间,并达到政府定点采购标准的项目,由局成立选聘定点采购施工单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建设单位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定点采购施工单位的确定、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局具体项目分管领导,建设单位、局业务科室及局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定点采购施工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按以下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一)项目概算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在备选库中选择适合的定点采购施工单位,分析优缺点、可行性后择优推荐一家,报采购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呈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二)项目概算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采购小组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在备选库中选择适合的定点采购施工单位,分析优缺点、可行性后择优推荐一家、备选两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三)项目概算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含)之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采购小组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在备选库中选择适合的定点采购施工单位,分析优缺点、可行性后择优推荐三家进行竞价,并根据竞价结果推荐第一中标施工单位、第二中标施工单位、第三中标施工单位,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并报局党组会审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关于2017-2018年度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钦市财采〔2017〕1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工程项目概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第九条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要求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统一列入应急工程范畴,原则上由局下属企业钦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或钦州市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定点采购施工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2份)等相关资料送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由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钦州市财政局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定点采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中介机构的选聘按《钦州市市政管理局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聘请我中介机构备选库以外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书面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选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及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安全和文明施工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燃气、给水、热力、排水、供电、电信等管线及绿化迁移等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局业务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局业务科室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及建设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不定期对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度、投资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制度、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每月的工程进度情况、存在问题、下个月计划安排等工程建设情况报局业务科室,由局业主科室统一报局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调整或设计变更时,若工程造价增减累计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20%,建设单位需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调整或变更;若工程造价增减累计超过原合同造价的20%,建设单位需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才能调整或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若不按规定施工且责令不改的,则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进行现场施工,一旦发现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实施整改。
(一)围挡封闭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密闭、高度统一的蓝色硬质材料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1.0米高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并按施工规范要求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反光桶、反光带,悬挂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标志。
(二)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长1.2米,高0.8米,白底黑字,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加强扬尘治理,及时清运弃土。采取洒水、篷布覆盖及垃圾日产日清等方式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现场的渣土及施工废弃物一律在24小时内采用密闭车辆运输清运;顶管、开挖产生泥浆的,必须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30日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局业务科室会同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第五章 工程项目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需刻录电子光盘):
(一)移交申请书;
(二)工程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五)工程完工验收材料、竣工验收证书、竣工图、施工图、工程材料质检报告等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移交资料后15日内,与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未办理移交手续前,工程项目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项目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后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设施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及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以内,依据施工合同及有效文件资料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相关材料(竣工图、结算等)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相关材料后应会同监理单位在15日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初审。
(二)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确定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造价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备案后,以审核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造价作为工程结算最终依据;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收集资料后按程序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计,并以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结算造价作为工程结算最终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按同等比例进行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报局业务科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拨付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支付:
(一)工程完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实际完成工程的50%;
(二)工程完工后未结算审计前,合同内工程款支付限额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变更部分(合同外)工程款支付限额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
(三)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审定后造价的97%;
(四)剩余3%的预留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七章 工程项目廉政承诺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把工程项目建设成为廉洁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从2017年1月起实行市政工程项目廉政承诺制度,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洁承诺书》。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十个严禁”规定,依法依规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不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或向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摊派应由业主单位支付的费用,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项目建设正常开展的宴请、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及亲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严禁直接或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承诺的,接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项目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承诺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以及列入工程项目建设“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实行廉政管理制度,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遵守廉政制度,对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7月20日施行的《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制度》(钦市政发〔2017〕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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