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权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做好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钦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产权单位(个人),需向市行政审批局办理钦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按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对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在许可期限到期前提前办理延期手续;设置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不需要延续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二、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各工商户、团体、企事业单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方等产权单位(个人)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各产权单位(个人)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各产权单位(个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装、保养、检查、维修、更换、拆除等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等天气异常情况的,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妥善管理临时性宣传设施。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加固或拆除悬挂在路灯等市政设施上的临时性宣传设施,要及时拆除相关遗留的固件,防范事故发生。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