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管理和保护,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现将钦州市城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的定义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1.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划定及相关规定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质;
5.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设置和保护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其他安全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四)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最新、最严格的规定为准。
钦州市城区燃气设施监督投诉电话:
钦州市城市管理局 0777-2862150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建设局 07775688268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处 0777-2862111
钦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0777-2691669
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777-3893460
钦州市城区燃气设施咨询电话:
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95007
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0777-5652888
广西钦州广投燃气有限公司 0777-3210001
钦州市城区燃气设施报警抢修电话:
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0777-2875608
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0777-5652666
广西钦州广投燃气有限公司 0777-3210009
钦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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