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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2 16:43


钦城管发〔202369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

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灵山县、浦北县城管执法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

为规范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现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模式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行” (简称“四统一”)原则,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终端配送服务的人员和电动三轮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四统一工作应于2024630前完成。

(二)加强配送服务制度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要建立完善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配送服务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及配送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配送气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构建统一配送服务体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配送服务。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主动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四)严格实行实名购买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用户实名购买制度,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服务网点、气瓶出入用气场所等相关信息。

(五)建立“送瓶即检”管理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建立“送瓶即检”管理制度,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得供应配送。加强用户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

二、构建数字化监管平台,加强终端配送车辆使用管理

(六)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严格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车辆注册登记备案。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对其从事终端配送服务专用的电动三轮车等配送工具向经营行为发生地区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如下:“+报告年份+区编码+四位顺序号”,编码为钦南区01钦北区02、自贸区03(例:202301000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驾驶人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专用三轮车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

(七)实行信息化配送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实行人车对应,确保专车专用,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各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终端配送车辆全部纳入配送信息系统管理,保障配送服务安全。实行“一车一码”管理,车辆识别二维码要随车粘贴,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替换,通过扫码识别车辆权属、号牌、编码、管理人员、应急装备、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方便企业日常管理和部门执法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规范车辆安全配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建立“一车一档”纸质档案,建立车辆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保证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保持车况良好且在使用年限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车辆应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站点集中管理,整齐有序摆放,并与易燃易爆物品、办公场所等进行隔离。终端配送车辆要统一标色,印制“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配送服务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配备检漏设备、不少于24kg干粉灭火器和若干气瓶角阀堵头,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终端配送车辆装载要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每辆配送车辆单次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含瓶)总重量不超过300公斤(15kg气瓶不超过10只),只能装载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装载其他任何货物。配送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要进行固定处理,不得倒放或悬挂在厢体外侧。

(九)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且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行驶,通行线路要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如遇重大活动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配送服务人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临时限行、禁行要求。配送服务人员驾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或电子行驶证,驾驶和乘坐电动三轮车应佩戴安全头盔。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要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装卸气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不得采取滚动、拖动、滑动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方式。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十)强化风险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为其终端配送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实行培训上岗“一人一”,加强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十一)提升配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信息库。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严格做好配送服务人员信息(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采集报备工作,及时将录入信息库配送服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在信息发生变化的1个星期内向经营行为发生地区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配送服务人员,并依法与配送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要组织配送服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掌握配送服务和应急处置专业技能,遵守服务规范,统一穿着企业随身佩戴送气服务证(上岗证)、配送服务通知单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单等,协助用户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改。

(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终端配送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终端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向培训考核合格的配送服务人员发放送气服务证(上岗证),并定期组织再培训、再考核,对后续缺少继续培训考核的配送服务人员不予发放送气服务证(上岗证)

(十三)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各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建立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违规充装以及超经营许可区域送气等违法行为的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服务人员,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市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十四)优化物业小区配送服务管理。低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上岗证)的配送服务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配送服务。低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或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发现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所在当地燃气主管、物业管理等部门举报。

四、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配送服务监督管理

(十五)燃气主管部门统筹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四统一”要求完善终端配送服务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一车一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十六)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与燃气主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相关执法信息。

(十七)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十八)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查充装“黑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的气瓶,以及不符合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瓶阀、气瓶的违法行为

(十九)各级燃气主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秩序。

五、其他要求

(二十)本通知所指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钦州市(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要求,按约定的时限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用气地点,向用户提供终端配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管理活动。“‘最后一公里’终端配送”是指自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自供应站点(或服务网点)至用户用气地点之间,通过专用的电动三轮车等配送车辆开展的配送服务行为,不包括通过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二十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终端配送车辆、配送服务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十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灵山县、浦北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0日。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本局办存。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312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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