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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钦城管规〔2021〕1号),(以下统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城市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五章,共二十三条,包括适用范围、排水户分类、部门职责、需要办理排水许可的对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禁止危及城市排水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法律责任、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使用范围为钦州市中心城区,即指钦州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含高新区)、滨海新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
(二)排水户分类。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指工业企业、医疗、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物流仓储企业等排水户。一般排水户指中小学校、住宅小区、洗车业、洗浴业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三)部门职责。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区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区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钦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区排水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排水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钦南区人民政府负责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排水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需要办理排水许可的对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但居民小区整体排放和位于居民小区内属许可范围内的排水户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多个排水户实行集中管理的,可以由房屋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或者排水户共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需要排水的,应当于施工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五)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六)禁止危及城市排水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堵塞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七)法律责任。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未按及时向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报告的;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将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办法》明确由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钦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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