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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南区、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城市品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钦州市城市容貌“干净、整洁、有序”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钦州市城市容貌“干净、整洁、有序”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钦州市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城市品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建设江海宜居城目标,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钦州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第三条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城市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与招牌、公共场所、城市绿化和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的容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钦州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
第四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强城市容貌“干净、整洁、有序”管理,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章 干 净
第五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洁净,路面及各类附属设施无垃圾、杂物、泥浆、尘土、污水、积水、粪便,无乱涂、乱画、乱贴、乱刻等现象;城市道路应定时进行水洗、降尘作业,遇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物。
第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运载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必须采取车体封闭或覆盖措施,不得洒漏、污染道路。
第七条 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应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湿化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用水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第八条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经营服务场所应保持场地清洁卫生,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油污异味,无污水溢流。
第九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漂浮植物残体、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城市水域沿岸应保持干净美观,沿岸蓝线范围内不应堆放、倾倒各类垃圾和杂物,不应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不得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1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每3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保持干净,定时消毒除臭,定期杀灭“四害”,周围无垃圾、污水和污迹。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箱体干净完好、箱桶口无垃圾满溢,周围无垃圾、杂物乱堆放现象,无明显污迹、无臭味。
第三章 整 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载体设置合理,形状、规格、色彩和字体大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定期检查、维护,发现破损、断字断亮、残缺、陈旧现象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店面招牌应规范、无缺损,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栋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利用公共汽车站台、环卫设施等设置的附属广告牌及城市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合理布局,并保持整洁、清晰和完好,与整体市容环境协调。
第十三条 各类条幅、气球、空飘物、广告彩旗等宣传品,应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和空间设置,保持整洁规范,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安全,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损、隆起、裂缝、塌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及时修复。
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缺。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定期清捞、疏通,污水、自来水不应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无障碍等各类设施均应符合规范,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占用)道路和井下施工作业应按规范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应整齐、连贯,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和原有交通设施、园林绿化。
第十七条 各类工地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房屋建筑、拆除、待建(收储、闲置)工地应采取连续、封闭的砌筑式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围挡,逐步淘汰铁皮波纹板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临时工程,可选择采用装配式围挡、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或水马等移动式围挡。砌筑式和装配式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移动式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米。砌筑式和装配式围挡应当按钦州绿色生态围挡标准进行设置。围挡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靠近围挡内侧堆放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围挡顶部。围挡应该定期清洗,出现缺失、变形或者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不应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公交候车亭、治安亭、交通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种街景小品、健身、休闲设施(包括木栈道等),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出现缺损时及时维护修复。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并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和正常运行,出现缺亮、破损应及时处理 ;灯光应充分反映被照建筑物、构筑物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道路照明亮灯率应达 9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行道树及绿地内树木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死株、残株,无危树危枝。道路绿化植物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备、城管监控设备,若遮挡或影响应及时修剪或移植。交通岛的植物以及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机非分隔带端部的植物应定期修剪,保持距地面高度0.9米至3.0米之间的范围内无植物遮挡驾驶员视线。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与周围环境协调,绿地不宜出现单块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新建或改建的绿带、花坛(池)、树池周围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5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杂物。绿地围栏、标牌应保持整洁、完好。
园林小品(包括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及园林设施(亭、廊、泉、石等)应富有艺术特色,体现城市风貌;出现残损等影响景观时应及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四章 有 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划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和城市绿地,不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道路实际状况施行;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废弃车、僵尸车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主要街道临街商铺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作业、堆放杂物;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作业、堆放杂物;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早(夜)市、流动售货车、零散摊点等,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经批准在人行道设置临时摊点或堆放物品的,必须留足从路缘石往人行道不少于1.5米的人行道方便行人。
第二十四条 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的行为。城市道路两侧和城市公园、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没有影响城市容貌的建(构)筑物和室外洗车、二手车行、废旧物品收购等现象。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的,应保持活动过程的整洁、有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扫干净、恢复原状。
公共场所应合理配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建(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宣传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美观、有序,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乱张贴、乱吊挂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 公共信息栏应设置在方便浏览的地方,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定期清理,保持外观整洁。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等应规范、整齐有序地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内容应完整、合法、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
第二十七条 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标准。交通标志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倾倒等应及时维修、涂饰或更换。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未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已建临街住宅楼,应当采取隐蔽、美观、统一、环保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者进行竖向集中烟道排放油烟的改造。
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净化装置的安装,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保持主体建筑外观整洁、美观。
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不得向道路或下水道直接排放油烟,造成油污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建筑物原有外观。
第二十九条 大件垃圾应按照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或委托环卫部门上门收集处理,不得随意丢在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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