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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的出台目的
为规范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管理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提高市政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市市政管理局系统所有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规定在局公布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设计、审图、监理、环评、可研报告、造价咨询、招投标(政府采购)、勘察、检测等有偿服务。
三、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业资格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3年内未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上一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依法在钦州市设立的法人企业或不在钦州市设立,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企业:
1.在钦州市有固定的、符合执业要求的工作场所;
2.在钦州市从业1年(含)以上;
3.配备常驻钦州市开展业务相适应的2名(含)以上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
四、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市市政管理局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发布备选库下一年度公告。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可向市市政管理局申请进入备选库。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和更新公告的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交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中介机构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应在收到一次性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逾期提交或者再次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
(四)材料齐全的,由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进入备选库,并向市政项目中介机构下发入库通知。
五、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时,应先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管理办公室从备选库里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进行抽签,按顺序依次抽出前3家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原则上确定排序第一的为受托机构;如受托机构不接受选聘的按顺序顺延选聘,3家中签机构均不接受选聘的,从备选库余下的其他机构中抽签确定受托机构。
六、相关责任的追究
(一)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章和本规定的,市市政管理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因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导致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合同、要求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赔偿损失。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市政管理局可以提请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市市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市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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