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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内建设工地越来越多,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出现居民随意丢弃建筑垃圾、施工工地疏于管理,运输车辆随意倾倒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污染等现象。建筑垃圾污染对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市住建、市政、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虽然经常开展整治行动,但总体工作存在规范标准缺乏、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管理效果得不到有效巩固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改进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有关工作。
(二)我市已实行了环卫、城建监察体制改革,将主城区环卫清扫保洁权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城建监察管理部分职责下放到钦南、钦北区。鉴于目前我市在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方面尚缺乏相关监管制度,存在污染源头的监管与审批不到位、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力度薄弱、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混乱、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缺失等问题,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已是势在必行。
(三)充分吸收区内兄弟城市的先进城市管理经验。我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等城市均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渣土办),通过加强审批监管、推行运输车辆密闭化、建立健全消纳管理等手段,逐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成效。为最大限度减少我市建筑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消纳)的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急需出台此办法。
二、什么是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余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本办法明确要求:建筑垃圾管理要紧扣建筑垃圾处置中的“排放”、“运输”、“消纳”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密闭化运输管理。
四、《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建筑垃圾实施管理。钦南区、钦北区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五、《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从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通过明确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收费制度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行业准入制度,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施工场地完善施工出入口冲洗设施和给排水设施,提出建设建筑垃圾专用(临时)消纳场等措施,目的在于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有效遏制建筑垃圾遗撒和乱倒等现象,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有哪些规定?
行政许可是建筑垃圾事前监管的主要手段,本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作出全面规范:
一是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都要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须在排放前15日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承运。
二是规定实施许可的主体和条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规定,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对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的主体和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根据建筑垃圾处置方式(指排放、运输、消纳)不同情形,需办理相应许可证件,可简单概括为:1.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需办理《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2.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需办理《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3.设置建筑垃圾专用(临时)消纳场,需办理《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
八、专门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可能都知道如何处理建筑垃圾,可普通市民家庭装修或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怎么办?
从便民考虑,本办法第十三条对家装建筑垃圾有了更灵活的规定:“居民因装饰、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及以下),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得《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的运输企业进行有偿清运,不得擅自倾倒。”
本办法还有其他更多人性化的规定。如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也不需要办理处置许可证,但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九、钦州市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很多工程在建,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那么,这些建筑垃圾应该倾倒到什么地方,《办法》对倾倒场所的设置有何规定?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条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输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含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进行处置。
十、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排放、运输、消纳)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住建、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
目前市市政管理局正在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逐步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许可制度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行业准入制度等相关工作,届时会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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