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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扬帆大道与钦州市第九中学路口交汇处路面上有许多洒落的碎石,面积约30平方米,铺满了行车道且正值学校开学、学生返校注册、报到高峰时段,车流人流密集,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及行人安全。
为确保安全,城管执法人员立即下车查看,分工协作,在碎石洒落路面来车前方设置警戒带,指挥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有序绕行,并拿来铁铲、扫把等工具清扫路面、铲除砂石,经过约20分钟的清扫,路面碎石全部清理干净,道路恢复畅通。

▲碎石洒落路面现场

▲执法人员设置警戒带,指挥过往车辆减速绕行

▲执法人员清扫路面
随后,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路段进行了全面巡查,确保路面无碎石洒落现象,并到各在建工地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谈话,“送法上门”,强调在城市道路运输物料的车辆务必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保障城市道路干净整洁、安全畅通。
城管说法【小贴士】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运输;施工车辆轮胎不得带泥驶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行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施工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立即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不能清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运输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行驶的,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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