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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2023-01-13 17:24     来源: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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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接到市民举报称“某施工队在钦州市百川路占用绿化带堆放建筑垃圾”。城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发现百川路上的某小区正在建设围墙,工人把建筑垃圾堆放在绿化带上,凌乱不堪且对绿化带内的绿化造成一定程度损坏。经执法人员勘察,现场被擅自占用的绿化带约50余平方米,破坏绿化带内树木若干。

经调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目前,执法人员就擅自占用、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对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占用绿化带并恢复原貌。


上图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城市的绿化需要大家共同守护,不能擅自占用、破坏。除了公园、林荫带,住宅区内、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用地也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破坏城市生态。市城管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强巡查,对占用、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严肃查处。


普法知识|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占用范围、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绿化管理责任人。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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